《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促进航空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现行《办法》于1991年8月10日起施行,在确保航空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一系列新的航空体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陆续修订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航空体育运动发展。2016年,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印发《航空运动产业规划》,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撑下,航空体育产业取得长足进步,航空体育产品不断丰富,新型运动形态、组织模式迅速成长。但现行《办法》受到时代局限,已不能满足航空体育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2020年5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全面收集整理资料、开展专题研究、总结现行《办法》实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2022年5月、8月、11月分别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全国体育系统和相关部委部门意见,2023年3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24年6月再次征求相关部委和全国体育系统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和吸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草案。2024年7月10日,《办法》经体育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
《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大大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航空体育需求,自觉把修订工作放到促进体育强国建设大局中去谋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推动航空体育健康安全发展这一中心任务,从航空体育运动实施主体、使用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场地设施以及赛事活动等方面,对航空体育运动各环节进行系统规范;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吸取相关领域成熟举措和实践成果,力求修订出台一部科学、实用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规范。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由1991年版的23条增至现在32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修订的法律依据,坚持党对航空体育运动的领导,明确航空体育运动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等。
第二章“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明确了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相关管理要求、航空体育运动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及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规定等。
第三章“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场地设施”,明确了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体育运动器材的管理主体及适航要求、航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配置要求,规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制定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活动使用器材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明确了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主体、相关管理规定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国际性、高危险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申办报批,综合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报备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要求;明确了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厘清了各相关部门处置航空体育运动违法行为的职权,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说明权和生效时间。
附件“名词释义”,说明了部分术语在《办法》中的具体含义。
四、《办法》修订的重点说明
(一)关于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的主体和范围。《办法》对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体制未作修订,仍采取分级管理,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引导和监管,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制定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主体和各级航空运动协会的行业定位;同时明确航空体育运动概念,修订以前使用航空体育运动器材界定航空体育运动的方法,采用体育界通行的以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界定的方法,进一步明晰了航空体育运动的范围和边界。
(二)关于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手续要求,对体育行政部门需要掌握的情况采取备案制度;明确了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及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要求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
(三)关于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场地设施。《办法》重点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和民用航空器的管理主体,规定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使用的各种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相关规定,明确航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需求,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涉及空域使用的还应当征求所在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四)关于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新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一章,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从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备案、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责任、体育道德及反兴奋剂等方面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国际性、高危险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申办报批的要求,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履行的申报手续及相关管理要求。
(五)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由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进一步强化了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以规范航空体育运动行为。